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“专项资金”)规范管理,确保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》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安排、专项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政府奖励性资助资金,其管理使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。
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委组织部年度部门预算,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设立在市委组织部的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市专项办”)负责管理使用。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、专款专用。
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“围绕产业、推动发展;突出重点、高端引领;以用为本、注重效益;整合资源、各方联动”的原则,集中用于由市委组织部(市专项办)牵头组织实施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项目,主要包括:
(一)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、资助等工作;
(二)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、评审工作;
(三)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工作;
(四)其他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有关的工作。
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:
(一)编制年度计划。市专项办应于每年初根据市委、市政府重大部署和年度人才工作实施计划,按照市财政有关预算编制工作要求,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,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。
(二)按计划组织实施。经审定后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,由市专项办牵头组织实施。其中,资助资金项目的申报、审批程序为:
1.申报。各地、各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,按属地管理原则,逐级向市专项办报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《申报书》。
2.初审。市专项办受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《申报书》后,属于申报高层次创新人才,由市专项办商市科技局初审;属于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,由市专项办商市人社局初审;市专项办根据初审意见,提出建议人选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、不属于资助范围的,不纳入评审;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《申报书》、提供材料不齐全的,限期补充完善。
3.评审。市专项办牵头成立专家评审机构,择优评选产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名单,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。
4.批准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。市专项办负责人签字审批后,将资助资金分期或一次性划拨到资助对象所在单位。
(三)年度计划外资金审批。对于年度使用计划外资金,单笔支出(含借款)3万元以内由市专项办负责人签字审批;单笔支出超过3万元的,市专项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提请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形成会议纪要,再从专项资金中予以划拨。
第六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中的科技研发、成果转化、创业资助、团队建设、学术交流及个人生活补助等方面。
在尊重引进人才意愿的基础上,用人单位在所在产业园区指导下,根据《引进协议》已提供条件及资助对象的工作、生活需要,与资助对象协商制订用款计划,并经资助对象签字同意后报市专项办备案。
第七条 资助资金须在资助对象已实际在蓉工作后方可使用,对其使用实行逐级监管制度。用人单位是第一责任人,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,要单独建账、专款专用并按用款计划拨付;产业园区和区(市)县委组织部是第二责任人,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。
对弄虚作假,骗取或截留、挪用、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不履行引进协议的个人,由市委组织部(市专项办)通报批评并终止资助和追回资助资金,取消该单位今后有关项目申报资格;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底,将引进人才在蓉创新创业成效、资助资金年度使用情况,书面报至各产业园区,各产业园区逐级上报至市委组织部(市专项办)。
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(市专项办)负责牵头,建立资金使用效益监测评估机制,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、考核、评估、验收,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。
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纪检、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(市专项办)负责修订和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